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食品衛生管理法通過全面修正(2013/05/31)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案係全盤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與執行面上所遭遇的問題,章節總數由原本的7個章節增加至10個章節,條文總數也由原本的40條,增加至60條,其中針對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查核及管制等內容,均特別以專章規範,該修法案通過後,將賦予衛生機關更多權力和任務、加重食品業者之責任及違規行為罰鍰與刑責,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透過法規修訂與制度的精進,我國的食品衛生安全能夠邁向新紀元。

本次法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專章:(一) 加強食品安全控管和風險評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之調查結果,公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為加強食品之安全控管,主管機關應建立食品之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如發現食品有衛生安全虞慮之事件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2章)
(二) 加強輸入食品管理:(修正條文第6章)
1. 優良廠商享有通關優惠:基於風險管理原則,對於以往輸入食品紀錄良好業者,得予採取輸入通關優惠措施,藉以鼓勵業者持續落實自主管理。(修正條文第30條)
2. 加重食品輸入業者責任:為避免業者將具結保管食品,擅自搬動流入市面,增列輸入食品具結保管及保證金制度。(修正條文第33條)
3. 落實源頭管理:授權主管機關得於食品輸入之前,先行實施系統性之查核,並得派員前往境外實地訪查,以加強管控高風險產品。(修正條文第35條)
(三)加強食品檢驗管理:
1. 有關主管機關所採據之檢驗方法、所委託之檢驗機關(構),乃至受理複驗程序等項食品檢驗相關事宜,均予明文加以規範,藉以確保檢驗之結果具有公信力。(修正條文第7章)
2. 明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之資訊者,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修正條文第40條)
二、 強化國內食品業者管理:(一) 明定業者應負自主管理責任:明定各階段之食品業者,對其產品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修正條文第7條)
(二) 強制業者必須登錄才能營業: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必須登錄,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8條)
(三) 建置食品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對產品之供應來源及其流向,必須建立追溯及追蹤之系統。(修正條文第9條)
(四) 提升食品從業人員衛生專業素質: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必須聘請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人員。(修正條文第12條)
(五) 新增食品應標示項目:新增食品應標示製造廠商、特定產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修正條文第22條)
三、 全面加重罰則:(一) 針對有毒有害人體健康、農藥及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日期等違規行為之罰鍰由6-600萬元提高至6-1500萬元。如違法業者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情節重大者,得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修正條文第44條)
(二) 標示、宣傳、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之罰鍰由20-100萬元提高至60-500萬元。(修正條文第45條)
(三) 加重業者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除處以罰鍰外,並要求應刊播更正廣告(修正條文第45條及第46條)
(四) 針對違反食品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限量標準、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等行為者,其罰鍰由3-15萬元提高至3-300萬元,情節重大者即可直接命其歇業、停業,不以一年內再次違反為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五) 針對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之違法行為,直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修正條文第49條)
(六) 新增違反本法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責。(修正條文第49條)
四、新增消費者損害賠償及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或減免刑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0條及第56條)衛生署基於過去歷次處理食品安全事件的經驗,除了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強化食品衛生管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率,並將在各衛生機關及司法單位的聯合掃蕩違規下,還給民眾更完善的食品安全環境,讓我們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保障國人食的安全及消費權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署

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食品衛生行政高考二級考試--今年有職缺

日期 102/6/24 上午 11:57
標題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暫定考試類科(組)
內容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預定於102年7月16日至25日受理報名,依據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之任用計畫,本項考試暫定考試等別及類科(組)如次: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物理、原子能、化學工程、生物科技等6類科。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文化行政(兩岸組)、教育行政(兩岸組)、法制、國際經貿法律、經建行政(兩岸組一)、農業行政(兩岸組)、衛生行政(兩岸組)、食品衛生行政、交通行政、農業機械、土壤肥料、植物病蟲害防治、生物多樣性、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機械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資訊處理、核子工程、輻射安全、化學工程、地質、測量製圖、藥事、衛生技術、水產技術、水產利用、醫學工程、環保技術等35類科(組)。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為利應考人及早因應準備,考選部先依據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任用計畫,提早發布預定舉辦考試之類科(組),但確定考試類科(組)及其暫定需用名額等考試資訊,以請辦考試計畫經考試院審議通過後之考試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513

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食品技師說明會(102年度)

(1).食品技師於食品產業扮演之角色與產業價值
(2).食品技師應試準備
(3).食品技師於食品產業服務經驗分享


2013年5月20日 星期一

102年度第一次保健初級工程師能力鑑定各考科通過人數統計表

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

Q1:什麼是順丁烯二酸酐? 
A1(1)順丁烯二酸酐(Maleic anhydride)又名馬來酸酐或去水蘋果酸酐,常簡稱順酐。 
(2)順丁烯二酸酐可應用於與食品接觸之包裝材料,使用後遇水則轉變順丁烯二酸,為美國FDA及歐盟核准之間接食品添加物,也可能微量存在於蘋果酸或反丁烯二酸等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中。 

Q2:什麼是食用「化製澱粉」? 
A2:取自作物穀粒或根部之天然澱粉經過少量化學藥品的處理,並經核准使用在食品即稱為食用「化製澱粉」。經處理的澱粉其黏度、質地及穩定性會提升,以應用在食品加工增加產品彈性的口感。 

Q3:順丁烯二酸酐可以用來製造食用化製澱粉嗎?
A3:目前我國已核准可使用之食用化製澱粉共21項,但未包含經順丁烯二酸酐修飾之澱粉,因此順丁烯二酸酐並未核准使用於食用化製澱粉。 

Q4:吃下被檢出順丁烯二酸的食品,會對人體造成毒性嗎?
A4:根據科學文獻資料顯示,順丁烯二酸的急毒性低,對於人類不具有生殖發育、基因等毒性,且亦無致癌性。依美國環保署(EPA)研究報告顯示,對於敏感族群嬰兒及小孩也無須過度擔心。

Q5:吃下被檢出順丁烯二酸的食品有什麼樣的風險? 
A5(1)說明: 
依據歐盟評估資料,成人的每公斤體重每日耐受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 TDI)0.5 mg(毫克),以60公斤的成人計算,每日耐受量為30 mg。假設產品中含順丁烯二酸濃度400 mg/kg(ppm),每日食用30公克產品估計,則每日所攝入順丁烯二酸量約12 mg
(2)風險評估: 
每日所攝入順丁烯二酸量約12 mg,此與60公斤的成人可忍受30 mg之劑量相比,仍在安全範圍之下。只要是適量飲食,並不會造成健康上的危害,呼籲消費者勿恐慌。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