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7日 星期五

萊克多巴胺牛肌肉中之殘留容許量為10 ppb

「食品衛生管理法」與牛肉萊克多巴胺殘留有關之安全容許量及強制標示修正案,101726日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188日以總統令正式公布施行。衛生署依法於今(15)日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預告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為10 ppb,同時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安全容許公告後,於邊境查驗部份,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仍將維持自本(101)31924時起之輸入食品查驗措施,逐批查驗進口牛肉產品;於市場查驗部分,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將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加強合作,共同監測市售牛肉產品之衛生安全。
  另有關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之預告內容重點為,凡所有販售含牛肉之食品,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哪個國家。因此凡是包裝食品、販售散裝食品之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未來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召開跨部會會議及業者說明會,說明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之政策規劃,地方政府衛生局亦展開業者、社區宣導之行動,並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於公告後15日,其他於公告後7日),將全面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階段完成地毯式稽查。
  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讓民眾可以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衛生署將持續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稽查抽驗,確保在安全容許下,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